不忿分手後拒溝通遂將女友裸照傳親友 台男辯稱:想澄清沒有偷拍

2019-07-09 15:40

示意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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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市一名男子,去年與其女友分手後,因不滿對方拒絕溝通,遂將兩人交往時拍攝的裸照,傳送給對方的親友,其後被告上法庭。誰料,他竟辯稱,裸照為女方自己拍攝,最終被判入獄4個月。

在2016年,該名55歲的李姓男子與許姓女友開始交往,期間徵得女方同意拍下9張裸露胸部、下體的照片。去年初,二人分手後,李男利用LINE傳送「有想認識許XX嗎(十部曲)」、「第一步認物介紹」、「照片許XX自拍」等訊息,並將許女的裸照傳給4位親友。女方其後從親友口中得知消息,隨即報警。

李男被捕後解釋指,女方曾在群組指他偷拍其裸照,並指「但這些照片都是她自拍的,不是我拍的,我傳給朋友是要澄清我沒有偷拍。」其中一名收到裸照的親友表示,李男認為許女經常抹黑他,因此要求她代為聯絡許女要求對話,否則將散布裸照。然而,由於當昤許女因上班而無法接聽,李男因此將裸照發送給4人。

據法庭所檢獲的相關照片中,分別有許女的全裸正面照、性器官照等。法官指,有關照片「明顯會刺激或滿足性慾」,並會引起他人羞恥或厭惡,自屬猥褻影像無疑,並指李男所傳送的文字會損害女方名譽,故依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判其4月徒刑,並罰款12萬元新台幣。其後,李男不服上訴,並辯稱其中1人並未讀取他的訊息,惟法庭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散布,而且他沒認罪以及不見悔意,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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