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6人違社團條例 罰款2500或4000元

2022-11-26 00:00

612基金案其中五被告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各罰四千元
612基金案其中五被告左起,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各罰四千元

(星島日報報道)「六一二人道支援基金」去年停運後,五名信託人前主教陳日君、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各被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社團,六人否認傳票控罪受審。裁判官嚴舜儀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眾被告共同透過其公信力籌款向反修例抗爭人士提供支援,而經歷近年社會風波後,與政治組織有聯繫的社團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構成潛在影響,因此政府有責任規管,終裁定六人罪成,分別判罰四千或二千五百元。
官指各有權利義務屬社團

嚴官認為條例訂立並非為了規管家庭組織朋友聚合,裁定按共同宗旨而建立,為實現一定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會觸及公眾而又與政治組織有聯繫的團體,均屬條例下受規管的社團,而社團中成員必須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施城威有份決策同屬幹事

嚴官解釋六一二基金於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組織起來後,吳靄儀對外講述運作模式和政治理念;何韻詩宣布開設facebook專頁及電郵;許寶強何秀蘭表達為提供人道支援等;陳日君其後應邀加入,顯示眾人抱有共同理念為藉籌集資金向反修例抗爭人士提供支援,被告透過其公信力籌款,達到支援目的,互相同意以基金形式運作,簽訂信託契約,由眾人決定如何使用款項,對外以六一二自我識別。嚴官另指施城威有權出席信託人會議參與討論,並按照財務守則來處理事務,由此可見眾被告有相互權利和義務,職能權力責任透過信託契約清晰界定,遂裁定六一二基金屬條例監管下社團。

嚴官續指證據顯示六一二基金短時間內成立了一個有系統組織,有效運作擴充,基金信託人團體和秘書處缺一不可,社團正副會長、秘書司庫比一般成員身負更多領導財務行政職務,較清楚組織運作。陳日君、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按信託契約管理基金,屬推動運作的重要決策人,相等於正副會長,而其中主要由吳靄儀發言,可以視為會長。嚴官反駁辯方指不可以視施城威為合約承包商提供服務,從整體考慮施城威有份出席工作會議討論決策,更有權指示轉帳,有義務按宗旨目的運用基金,相當於秘書司庫,故嚴官裁定眾被告同屬幹事。
吳靄儀研判詞再定下一步

辯方質疑《社團條例》違憲,侵犯結社自由,嚴官反駁稱,結社自由非絕對,受限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認為條例要求登記資訊並非過於複雜或過多,幹事有充足時間而且程序簡單,僅屬註冊制度而非審批制度故無違憲。政治雖然中性,惟經歷近年社會風波後,與政治組織有聯繫的社團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構成潛在影響,因此政府有責任規管社團,保障公眾權益,裁定六人罪成,考慮到六一二基金成員規模不大不小,設有辦公室僱用職員,在基金運作整段時間均無註冊,判五人罰款四千元,施城威則因職能有別,判罰二千五百元。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案屬首宗涉及《社團條例》註冊申請的案件,結果關乎社會上其他人和團體組織的待遇和處境,對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研究判詞後將會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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