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訂金融穩定法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2022-04-07 00:00

人民銀行公布《金融穩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公布《金融穩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見稿。

(星島日報報道)為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與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下,起草了《金融穩定法》,並於昨日公開徵求意見,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對重大金融風險,同時建立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與境外展開監管合作,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意見稿提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商務活動。相信是要解決內地不合規金融平台理財產品氾濫的亂局。

據人行公布,《金融穩定法》的草案徵求意見稿共6章48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必要時,人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

意見稿提到,同時建立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未經批准不得設金融機構

人行指,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資訊共用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人行指出,近年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但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範。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意見稿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商務活動。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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