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引入SPAC明年生效

2021-12-18 00:00

■港交所昨日公布將引入全新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並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港交所昨日公布將引入全新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並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星島日報報道)港交所(388)為資本市場提前獻上「聖誕大禮」,昨日公布將引入全新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並於明年1月1日生效,與本報早前報道相若,交易所在SPAC諮詢框架上作出若干修訂,包括下調機構專業投資者數量至20名;增加權證攤薄上限等。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透露,已有很多人向其查詢和表達對SPAC上市機制興趣,對市場反應充滿信心,但仍會謹慎審批每宗申請。

港交所為本港引入SPAC上市機制,可謂是繼2018年上市規則改革以來又一大創舉。雖然交易所在9月就SPAC諮詢市場意見時,普遍被指「步伐邁得不夠大」、「難吸引SPAC發起人」等,但是從《諮詢總結》看,交易所最終仍給予一定鬆綁空間。

根據《諮詢總結》,港交所收到96份回應意見,絕大部分贊成港交所的建議,在實施時將因應意見作若干修訂。陳翊庭介紹,本次主要修訂有兩項,一是,減少SPAC上市時分配給機構專業投資者的最少人數;第二,容許更高的權證攤薄上限。

具體來說,SPAC首次上市時,僅容許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入場,不過當中機構專業投資者的數量則由30名,下調至20名。這是交易所考慮到,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是很高門檻,對某些SPAC來說在商業上未必可行。

其次回應意見指建議中30%權證攤薄上限,或未能對SPAC的投資者提供足夠的商業吸引力,港交所決定將有關上限提升至50%,並規定繼承公司的新投資者須於投資前完全知悉此攤薄。SPAC權證及發起人權證的最低行使價,必須較SPAC股份的發行價高出至少15%。

除此之外,交易所認為若實行原本的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掛鈎的建議,或並不能準確反映股東對合併交易的看法。因此決定將兩者解綁,即無論在表決時投贊成或反對,均可贖回股份。

獨立PIPE(上市後私募)投資方面,現改為因應不同規模的SPAC併購目標,而設置不同門檻。例如目標估值小於20億元,PIPE投資佔比仍為25%,介乎20億至50億元之間則為15%,如此類推,若目標估值高於100億元,則視乎具體情況考慮豁免。

陳翊庭在港交所「播客」頻道強調,SPAC是傳統上市申請以外一個選擇,而非取代傳統上市程序,SPAC和傳統上市各有所長,並無優劣之分。

另外,目前其他市場正在收緊對SPAC監管,她認為這更加證明港交所專注吸引高質的SPAC市場的方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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