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陳振聰廈門控告華懋被駁回
2021-12-04 00:00
現身在國內的陳振聰對本報表示,「我一定會在三十天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甚至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報昨取得廈門初級人民法院頒下的五十三頁書面判辭,內容指出廈門法院於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因陳振聰無法提供針對其中一被告天量有限公司的明確指控內容,故即時駁回針對天量的起訴。至於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天耀公司、當銳公司、卓基公司、華懋集團、雄福公司、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及華懋慈善基金的行為已共同構成對陳振聰名譽,人格及尊嚴造成嚴重侵權,要求七被告作出賠償及在報章刊登道歉。
陳振聰一方陳詞指,二○一三年七月五日香港高等法院錯誤對他作偽造遺囑和使用虛假文書入罪,判囚十二年,因此對他造成侮辱及傷害,陳一直不服,不斷向香港終審法院上訴。陳於一六年一月得悉當銳公司在香港高院自己母公司即華懋集團主席龔仁心等人,聲稱龔仁心在二○○九年一月別有用心利用虛假的房地產項目而騙取巨額訴訟費用,作為華懋慈善基金與他的遺囑爭產案中支付各種律師,專家及鑑定筆迹等費用,當銳要求華懋集團等公司歸還有關款項。
當銳在訴狀中聲稱負責策劃造假的是華懋集團主席龔仁心,又積極參與為華懋慈善基金非法籌集訴訟費用,目的是不惜一切代價為已陷入負資產的華懋基金集資訴訟費,用於對付陳振聰。涉及的款項高達一億二千二百萬港元,當中五千萬港元輾轉轉入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再無條件贈送給基金。結果陳振聰在爭產案中被判敗訴,香港高院裁定他所持的二○○六年龔如心遺囑是偽造的,一三年七月陳再因刑事偽造遺囑罪判囚十二年。
廈門初級法院判決書指,陳振聰在起訴狀書列舉的「侵權事實」一部分發生在香港,一部分發生在中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針對在香港發生的行為應交由香港法院判斷。而針對在中國內地發生的侵權糾紛,則需要在中國內地法院來裁斷,但陳振聰提出的大量事實陳述均缺乏有效證據支持。
至於針對陳振聰提出本案被告以欺詐手段獲取訟費,導致敗訴結果,判決認為該等欺詐計畫未造成對陳振聰損失,即使陳振聰所指的欺詐行為存在,該計畫能夠對華懋慈善基金繼續參與民事遺囑案提供資金,絕不會影響民事遺囑的證據質量。而被告等一方陳詞認為陳振聰今次提控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依法行使獨立的審判權,對民事遺囑案與偽造遺囑案進行了終極的裁判。本案應充分尊重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形成,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但陳振聰未能提交相應公證手續材料,亦未符合完整的中文翻譯本。陳振聰指控當銳公司串同其他被告獲得訴訟費用而羸得勝訴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陳振聰向初級法院呈交的香港新聞報道及網絡報道,以此指控其人格及尊嚴受媒體嚴重損害,因此認為被告等共同侵權而造成,這方面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鑑於在「一國兩制」下,故駁回陳振聰一切的申訴請求。
「被判入獄,獨立監房關押,對方律師費的追討,讓我破產一貧如洗,再無申冤的資本。最痛心是慈母病重逝世不得生死告別,連靈堂磕頭送行都不批准,一股強大的勢力要置我於死地。」
身為內地的陳振聰昨接受本報專訪時指,「一份真真實實的遺囑,有當事人,公司法律律師,公司高管三人共同簽署的文件,竟被判偽造。我再有本事也不可能偽造一份尚有兩大活人的三人聯署文件,而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法官律師,包括我聘請的律師,兜來兜去都沒有向兩位活着的簽字人提出最簡單的問題,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真實的。」
「八年間我日夜在問,我做錯了甚麼?我得到這份遺囑是二○○六年龔如心女士得知美國和新加坡醫院不再接受她的治療,被轉入香港養和醫院的前夕,她已在做最壞的打算,她同時交代三點願望:一、華懋公司不要散;二、公司利潤歸入基金會造福香港社會;三、關照她所愛的人,她也向我交代了可以搞好公司和慈善基金公司的人事。她很感慨地告訴我,有人在盼她死了好放煙花,聰慧的她,最後告訴我,如有大的變故,可向中央政府一些人士求助。她本要公開這份遺囑和對我的任命,但我考慮到有遺囑和執行人對她的治病心理不利,不同意公開。」
陳振聰指,龔女士轉入養和醫院後,病況直轉急下,終在不捨之中離世,而她擔心的變故竟成事實。「我一直在堅持為實現她的三點願望而努力,但社會仍是遠比我想像的險惡,一股強大的勢力終將我送入了監獄。我的辯護大律師在我入獄兩年後突暴病而亡,我內心充滿了疑慮和恐懼。」
「終於熬過了八年冤獄重返社會,然而物景依舊,人事皆非。社會上一直認為是我和龔女士的弟妹在爭產,可今天華懋公司的現實是我沒份,龔家幾位和我打官司的弟妹也完全沒份。看今日華懋竟是何人的天下。」
廈門初級人民法院書面判詞中特別提及陳振聰向法院提交的部分證據內容,當中包括身為龔如心二○○六年遺囑見證之一的王永祥律師,指出王永祥成為黃乾亨黃英豪律師行合夥人和律師行收取五千萬港元之後,才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出庭作供,其口供是無效,其行為和法律後果應由律師行承擔。
此外,香港陳婉華律師於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的「誓章」指出,王永祥律師向陳口頭承認自己於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在龔如心女士的遺囑上簽署是真實的,「如果有律師問我,我就會答佢(陳振聰)二○○六年張遺囑,我相信係真的,上面的簽署都係真。」即二○○六年遺囑是真的而不是假的,故可以推翻香港高等法院在二○一○年二月二日裁決陳振聰所持二○○六年龔如心遺囑是偽造的結論。同時也可推翻高等法院裁定陳振聰偽造遺囑的裁決。
但廈門初級人民法院在判詞中指,案中被告等並不存在宣揚陳振聰的私隱,或者捏造事實扭曲陳振聰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陳的名譽行為,陳指出其名譽及人格受損證據不充分,不予信納,陳振聰要求各被告對他嚴重侵權不予支持,故駁回陳振聰全部的訴訟要求,並下令陳須支付案件受理費三百五十元人民幣。
人民法院指出,如任何一方不服判決,可於在判決書頒布日起的三十日內,向廈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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