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恐嚇學警「畢唔到業」判囚
2021-11-25 00:00
劉官反駁辯方指,本案罪行性質較同類輕微,指即使限時動態只維持二十四小時,但不排除有人仇警的情緒受激發,作出進一步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明言不會考慮判處被告楊惠俊社會服務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至於被告稱因為案件感到有壓力,是所有犯案者可以預期的後果,故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初犯、有歉意為減刑因素。
劉官裁決時指,不接受被告只是「戲言」的說法,指他的言論經過思考;加上他使用涉案帳戶已一段時間,追蹤者人數眾多,必然知道動態內容會透過其他途徑發放至朋友以外的人士,最終被警察知悉,明顯有意圖向警方作出威嚇,而使對方受傷害。
辯方呈上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對法例不熟悉和對社交平台的使用存在錯誤觀念,僅意圖向追蹤者炫耀,不知道為對方造成的傷害會如此大。他在事後感到後悔,不再發表個人政見,明白在任何場合都應慎言,在此向警方致歉。
案件編號:東區 二三四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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