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製造爆炸品 無業漢中五生判監
2021-09-17 00:00
李官判刑時指,本案經精密周詳計畫,兩被告串謀其他人製造「黑火藥」及「鋁熱劑」,將涉案單位用作爆炸品工場,包括研究及製作爆炸品、研究使用手提電話連接爆炸品等,企圖直接傷害目標,間接禍及其他無辜的人。而單位內遙控汽油彈、戰術裝備等足夠逾十人使用,犯案意圖嚴重,帶有恐怖主義成分。加上該工場隱藏在民居舊區,一旦製作爆炸品的實驗失敗或發生意外,或會禍及附近市民。
李官又言,單位內易燃物料可製成七百克「硝酸火箭」,足見分量之多。假設其中七百二十三克硝酸鉀用於製造「黑火藥」,就不能用作製作「硝酸火箭」。但硝酸鉀不難在市場獲得,因此兩被告很容易便能製成另外七百克爆炸品,潛在人身傷害及財物損毀的風險不可忽視。雖然兩人曾試圖製作「鋁熱劑」但失敗,顯示他們並不專業,惟其製作方法並不複雜,只要買到正常品質的鐵粉便可。且相關瓶子僅存放少量硝酸鉀粉末,可見「黑火藥」已成功製成,並在其他地方使用。
李官引述案情指,單位內的小瓶汽油彈可連同質素高的航拍機及投擲裝置一併使用,部分遙控汽油彈已可使用,形容首被告利用高端科技策劃暴力罪行。由於首被告負責租用單位,且經常進出,李官認為其角色較次被告主動和帶有領導性,考慮各項因素,分別判兩人監禁四年及兩年七個月。
兩名被告依次為二十五歲無業漢董上琳及十九歲中五生丁展峯,同承認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兩罪,即於前年十月三日至十五日,在香港串謀製造「黑火藥」和「鋁熱劑」;及同年同月十五日於大角嘴一單位管有硝酸鉀、碳、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董另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即同日同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六個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用的投擲裝置。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四七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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