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生判勞教 官:年輕非可任意妄為
2021-02-19 00:00
練官稱,二〇一九年的示威源於群眾對香港行政架構、社會制度、經濟民生等的不滿,被告王瀚文作為社會一員,固然明白社會有問題需要解決,但不代表可以大肆破壞,損害其他市民自由。
被告在案發日攜有可製造汽油彈的物料參加非法集結,意圖阻礙社會正常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存的權利,並進一步破壞社會和諧。法庭對此等反社會的行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無論被告的動機有多高尚和單純,法庭亦只能針對被告的行為判刑,別無他法。
練官又指,法庭處理年輕人判刑時,總是感到特別困難,因為他們可能入世未深,沒想到事情的嚴重後果;但年輕並非藉口,亦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練官同時認為,在道德上要負上最大責任的,是在旁搖旗吶喊、提供物資的人,他們在旁鼓勵,但最終被捕及受刑是卻是前線。
練官續指,觀乎被告短暫的前半生,是位有潛質的年輕人,將他判勞教中心,可以勞其筋骨,培養守法概念,並冀被告明白違法就是違法,違法並不一定達義。被告當日的行為,除了破壞社會安寧和他人財產外,一定不會達到他理想的結果。
案發前年十一月二日下午約四時,警方在銅鑼灣希慎道發現約三十名黑衣人堵路,及後成功將被告截停。當時被告戴着防護手套及頭盔,手持一把長柄雨傘。警方在他的背包內,搜出三個空玻璃啤酒瓶、兩隻手套、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支噴漆。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七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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