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應負刑責 須究幕後黑手

2020-12-31 00:00

深圳法院昨天就十二名港人偷渡案作出判決,八人被判囚七個月,兩人因組織行動,罪行較重,分別判囚二至三年。對於各人如何犯案,庭上作出了詳細披露,包括策劃、經過、集合地點、出海時間、與幕後組織者的聯繫等,可說證據確鑿,而各被告亦直認不諱,在大量事實面前,美英政府指他們「並無犯罪,應即釋放」的歪論,都不攻自破,也證明法庭判他們罪成合法合理。須注意的是,各被告皆非主犯,案情透露背後一直有「上家」策劃、安排與指使,香港執法部門必須對這些幕後黑手窮追不捨,繩之於法,並處以更嚴厲的懲罰。

被告只是從犯 「上家」才是元兇

任何國家都不會容許有人偷越邊境,必會對違法者加以拘捕、起訴、處罰,美英亦不例外。今次內地法院就是依照這公認的法律原則,根據事實對涉嫌偷越邊境的港人作出判刑。美英官員與政客卻無視法治,不顧案情,為了攻擊北京和特區政府,硬把違法者形容為「被逼害者」,編造出「逃離暴政、追求自由」的劇情,然後大吹大擂,對司法程序極盡污衊詆毁,表露出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美英這樣做,與反修例風波以來的做法一脈相承,都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營造所謂「暴政」,藉此延續動亂,向北京和特區施壓,為此不惜對內地與香港的法治橫加干預,打擊其權威。事實上,今次港人潛逃殊不簡單,並非犯案者自己的行動,而是有「上家」在背後策劃組織,除了協助及教路,還給予金錢和物資等支援,這些人極可能與更高層次的「陰謀」有關。

今次案件中被控組織偷渡的鄧棨然與喬映瑜,根據控罪本可被判囚七年以上,現在輕判二至三年,除了兩人認罪外,也因法庭認為他們是從犯而非主犯,所以可減輕處罰。換言之,他們之上還有「主腦」,此黑手才是最大元兇。據披露,鄧棨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當中相信也包括幕後主使者是誰。

法庭在這方面講述頗詳細,指幕後黑手早就與兩人商議偷渡大計,並安排他們購買快艇、學習駕駛、確定路線,同時聯絡其他欲棄保潛逃的疑犯。當時另一批暴動被捕者也偷渡去了台灣,相信也是由這類「上家」組織,整個網絡相當嚴密,顯然有特別背景,殊不簡單。

追查動亂之源 堅持法治原則

各被捕港人在審訊期間,估計就此提供了不少資料和實況,香港警方應順藤摸瓜,積極追尋背後的策劃者,予以有力打擊。這些主犯乃動亂的根源,如能繩之於法,將可起到制亂之效。

十名潛逃港人在內地刑滿後,仍須面對香港的審訊,他們多涉嫌觸犯嚴重罪行,包括製造爆炸品和汽油彈、收藏槍械、參與暴動等,如果罪成,應負上應有的刑責,不容姑息。對於外國和反對派的種種責難,當局應堅持法治原則,力拒任何乖離法律原則的不合理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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