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抨周家明兩項涉警裁決「廢話」

2020-12-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近期法庭判決往往引起爭議,高院法官周家明上月關於投訴警員的一宗判決,指警員在「踏浪行動」中未有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分的號碼或標記」,違反了《人權法案》;又指現有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這兩項機制,不足以履行《人權法》規定政府關於投訴警察的責任。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今天在本報撰文(詳見A12版),批評周家明這兩項判決,「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他又指,「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

烈顯倫認為,周家明在六十六頁的判決書中,最後結論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性裁決,只是宣告兩個觀點,他引述周家明第一個觀點,指警方現有執法方式的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烈顯倫質疑「突出顯示」的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

烈顯倫又批評周官在判詞中自相矛盾,既在判詞中已認可警隊已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但最後卻又得出第一個觀點,「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

在第二個觀點中,周官既指在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兩層體系」下,香港已經存在「現成的投訴機制」來調查針對警察執法的投訴;然而,到了判詞最後的結論部分,周法官宣告的觀點卻與此截然相反。

烈顯倫指出,周官在判決結論部分認為,應當由警務處處長「設計一個合適的機制」來滿足他的兩個要求,但烈顯倫質疑,「合適的機制」又是甚麼意思?

烈顯倫推論,周官判決中的兩項宣告「其實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但他指「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他指法治應當是強健有效、井然有序的,不能虛秏空轉。法庭不應當是律師們逞口舌之快的地方,他認為司法要進行改革,首先就是要改革這種司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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