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速龍無展示警編號 官指違《人權法》

2020-11-2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記者協會、「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梁頌恒等八人早前就防暴警和速龍小隊未有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入稟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詞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且警察投訴科和監警會制度,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乃裁定執勤中的警員不展示編號違反《人權法》,亦批評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未能處理針對警方的投訴,遂批出部分覆核許可。

警方表示,知悉法庭裁決,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表示,現時沒有實質證據顯示警方蓄意違憲。他指,警方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屬行動需要,警方後來已接納監警會的意見,以行動呼號讓市民識別警員身分。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則表示,自去年六月有警務人員在處理黑暴事件後,不但遭「起底」,連同家人子女等同被人在網上平台以言語騷擾,甚至生命受到威脅,為了保護前線警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層乃決定採用行動呼號,事實上每個「行動呼號都是獨一無異」,公眾人士絕對能夠識別警察的身分。

周官在判詞中指出,法庭不宜就針對警方的指控作出事實裁斷,尤其是對示威者、記者等人士使用過分武力的指控,惟相關說法顯然有可爭辯之處,一經證實,或構成違反《人權法》,遂裁定記協、楊子俊、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五名申請人勝訴。

根據《人權法》第三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周官直言,鑑於有大量針對警員的投訴,警方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政府亦有義務作調查,惟現行的投訴警察科及監警會制度均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前者非獨立機關,後者則欠缺調查權力,亦無法推翻投訴警察課決定。周官雖擔憂身分公開後,警員會遭惡意「起底」,但這份擔憂不能凌駕於一個可以完善地偵查任何懷疑違反《人權法》警員的系統,而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並非必然會導致被「起底」的後果。

另外,周官認為郭卓堅、梁頌恒並非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持份者,僅依賴個人參與示威活動現場的證據,無法辦別出警員身分,並不足以指證警員行為違反《基本法》,或有任何投訴未獲處理,故駁回兩人覆核申請。陳基裘錯誤理解《警察通例》,申請同樣被駁回。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一七四七、一七五三、二六七一、二七〇三、二九一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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