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年非法集結 改判社服及感化
2020-11-14 00:00(星島日報報道)一對十四歲男女承認去年十一月參與理工大學外非法集結,六月被時任裁判官何俊堯判處兒童保護令一年兼不留案底。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採納的兒童保護令,只着重其更生元素,忽略了法庭判刑也須考慮其阻嚇作用。原審時的感化官報告沒有解釋為何兩名少年特別需要法庭命令所保護,而裁判官也沒有解答這疑問。
上訴庭認為下級法院未有考慮到他們是否需要受特別照顧,便頒布保護令,做法欠穩妥。而原審裁判官的決定亦有違終審法院《黃之鋒公民廣場》判辭內容,當中強調法庭須在牽涉大型示威活動的案件中,更着重刑罰的阻嚇性和懲罰性。
鑑於兩人牽涉的非法集結規模龐大,歷時逾一小時,參與者超過一百人,而且曾使用一定程度上的暴力,法庭須清楚告訴公眾,法庭對大量公眾暴力活動絕不姑息,故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最為合適,但基於少女有精神病病歷記錄,法庭擔心社會服務活動會惡化她的病情,故判處她接受感化十二個月。至於少男則改判社會服務令八十小時。
律政司申請覆核前要求法庭改判兩少年即時監禁,但上訴庭重申根據法例,縱使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法庭處理十六歲或以下被告的判刑前,必須取閱感化感報告而不應立即判處監禁。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 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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