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立會議員不符合「愛國者治港」要求當如何?
2020-11-10 00:00立法會拉布愈演愈烈,紫荊研究院委託香港社會科學民意調查中心進行的民調發現,近七成受訪者不滿延任議員新會期的拉布表現,約六成受訪者認同若不真誠擁護《基本法》,則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近七成受訪者不滿拉布議員的表現,說明主流民意包括相當一部分的泛民支持者,都認同現在的拉布行為,也表明過半數市民認為泛民此舉等同不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同一時間,近日坊間一些輿論在重提鄧小平有關「愛國者治港」的論述,認為拉布攬炒的議員並不符合「愛國者」要求,不符合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風起於青萍之末,浪成於微瀾之間」,這個風向值得留意。
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提出「愛國者治港」,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及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一九八四年十月,鄧小平在談到過渡時期要推薦一批年輕能幹的人參與香港政府的管理時提出:「參與者條件只有一個,就是愛國者,也就是愛祖國、愛香港的人。一九九七年後在香港執政的人還是搞資本主義,但他們不做損害祖國利益的事,也不做損害香港同胞利益的事。」
綜合而言,「愛國者治港」包括兩大內容:一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當中並不局限於行政長官,而是包括廣義的治港者,司法、立法機構都屬於治國者之一,同樣有「愛國者為主體」的要求;二是提出了「愛國者」的三個標準,即:「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而且,就是循選舉產生的人士,都需要遵循「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就如鄧小平於一九八七年四月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也說過:「我過去也談過,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些人用普選投票的方式來選舉行嗎?我們說,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當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
在當前香港經濟民生水深火熱之時,在當前拉布已經走火入魔之際,重提「愛國者治港」,矛頭指的自然是一班不符合「愛國者」要求的泛民議員。他們當中有進行無底線拉布,揚言要癱瘓議會「攬炒」香港;有嚴重破壞議會正常運作,包括因為搗亂內會違反《特權法》而被捕的八名泛民人士;也有因為呼籲外國制裁香港,在立法會選舉時被DQ的泛民人士。這些人恐怕已經不符合「愛國者」的定義和資格。
在香港,「愛國者治港」不是一個虛泛的政治概念,而是有實質的要求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及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三),嚴重干擾、阻撓,中央及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等法例,都對立法會議員履行職責作出了各種規定和限制,當中既是為了確保立法機構正常運作,也是保障立法會議員必須是「愛國者」,必須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這既是政治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現在重提鄧小平有關「愛國者治港」的論述,其實就是提醒香港社會,也提醒泛民,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但不論多特別,都不可能丟掉「愛國者治港」的底線,中央亦一直強調,「一國兩制」要想行穩致遠,關鍵在於堅持愛國者治港,不僅特區政府官員要堅持這個標準,立法會作為特區管治架構的一環,也得堅持這個標準。
早前立法會選舉提名時,黃之鋒、郭榮鏗等十二人被選舉主任DQ,當時中聯辦發言人在回應時特別提到鄧小平先生早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香港特區從政者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香港特區從政者理應遵從的政治倫理。即是說,有關人士被DQ,其中一個原因就是違反了「愛國者」的政治倫理。現在針對立法會的拉布風波,「愛國者治港論」又甚囂塵上,對於不符合「愛國者」要求的議員會否再次出現DQ,可能性似乎愈來愈大。
韓成科
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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