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汽油彈襲警署囚40月
2020-10-30 00:00
二十一歲男被告林小雄承認在去年十月十四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黃早前疑潛逃離港缺席聆訊,遭法庭頒下拘捕令,連同其他十一人現正被扣留在深圳鹽田公安分局。
辯方判刑前呈上了兩封被告和其胞姐的求情信及書面求情理由,指林在內地出生,二〇一六年來港,僅得中一學歷,以致智力較低;而林犯案時情緒受困,因女友家長因不接受二人婚姻,忽然接回其女友及他們兩個月大的兒子回內地惠州生活,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被告更生,將來好好照顧其家人女友和兒子。
在林不願透露犯案理由下,郭官回應指即使不聰明的人,也肯定清楚涉案行為違法,而且每人或多或少都有煩惱,未看到此兩者與犯案有何關連。
郭官判刑時指被告受人指使,涉案物品由他人提供,但無論出於何等動機,有計畫、有預謀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情節非常嚴重,為加刑因素。警方乃重要法治機關,被告行為挑戰法治。
雖然涉案汽油彈並未起火致傷亡,惟汽油彈狀態不穩定,具危險性,後果難以控制,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傷亡,企圖犯案與實質犯案罪責無異。雖然被告即時坦白認罪,但可謂犯案後短時間內束手就擒,被告更是與一眾「暴徒」行事,戴上頭套阻止警方破案。
郭官指本案判刑阻嚇性至關重要,須考慮公眾利益,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被告背景及年紀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郭官遂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判處被告監禁三年零四個月。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三三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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