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過輕

2020-10-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六歲中四女生承認去年國慶前夕,在天水圍管有汽油彈原料後,被裁判官水佳麗(見圖)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上訴庭早前裁定原審判刑原則上出錯,並應律政司申請改判被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辭,解釋判案理由,指出本案情節屬嚴重類別,而且危及公眾安全,法庭應處以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犯案者,故此裁判官水佳麗只側重答辯人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

律政司主要投訴裁判官判處非拘留式的感化令,並不足以反映控罪和案情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少女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犯案,情節也屬於嚴重類別。少女又曾向感化主任承認,她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上訴庭續指,縱使少女只是一時貪玩而犯案,本案的判刑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讓少女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判辭亦指水官判刑前只索取感化報告,予人以為早認定感化令為合適判刑,做法有錯。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 —-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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