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對恐怖活動絕對不能姑息

2020-10-25 00:00

 看見昨天 (10月24日) 報章報道, 有一名十六歲男學生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美心集團旗下「潮庭」的八張桌椅及三盞吊燈,並被搜出連上噴火槍的液態石油氣和對講機等,昨天在沙田法院因刑毀等三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罰款二千元。

裁判官溫紹明指男生對涉案食肆造成規模頗大的破壞,他亦管有相當危險的液態石油氣,因此法庭「不能過分側重於更生而不作懲罰和阻嚇」,對此「感到相當傷心」。溫官另告誡男生,指其行為不會令其政治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會造成反效果。

我看見這個判刑完全不覺得傷心,但我感到非常憤怒。我明白更生中心並不是甚麼鄉村俱樂部 ,但這邊還一面說法庭對於這類案件不能過分側重於「更生」而不作懲罰和阻嚇,但另一邊卻是判被告人入「更生中心」?這是不是溫紹明裁判官有心跟公衆開的一個天大的玩笑?

案發當天是一個風和日麗的星期日, 在沙田的潮庭酒樓想必是座無虛設。我也從當天電視上看見有一班全身遮蔽的黑衣人全副武裝, 如入無人之境地走入酒樓大肆破壞, 把一衆客人嚇得目瞪口呆。 如果不是之前數個月已經看慣了黑暴在社會各處大肆破壞,還以為在電視的這一幕是甚麼午間港產電影在重播, 還拍得這麼逼真!

其實從當天電視的畫面可以看到食客的數目肯定比暴徒更多,但食客當中有不少婦孺和老人家, 雖然也有一些成年男士, 無奈是手無寸鐵,所以暴徒人數雖然較少, 但因為是全副武裝和擁有可對身體構成嚴重傷害甚至可致命的武器, 所以有恃無恐。 這個場景竟然可以光天化日之下在一個熱熱鬧鬧的酒樓中在星期天發生, 如果這也不算是恐怖活動 ,我不知道甚麼是。

根據《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575章), 恐怖主義行為 (terrorist act) 包括作出行動導致對財物的嚴重損害,而該行動的意圖是強逼特區政府,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及為推廣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以進行的。

案發當日是一個公眾假期, 不少市民在經過一星期的辛勞, 本來可以在酒樓與家人享受天倫之樂或與一些朋友聚會, 卻被這突如其來的變故給嚇壞了。對一些年幼小童, 這一幕恐怖活動近距離地在他們面前發生,會不會在他們幼小的心靈中留下久久不能磨滅的陰影?溫紹明裁判官在判刑時除了一味為被告人「傷心」之外,到底有否絲毫考慮過這些令案情更嚴重的因素?

受害的酒樓當天的生意相信都大部分報銷了, 未知其後又要用多少時間修葺被破壞的設施, 這些對酒樓生意的影響相信也間接令一些員工經濟受損。 溫紹明裁判官又有否考慮這些因素? 判刑之中看不見有一分一毫給酒樓的賠償, 未知道是否因為與該酒樓屬美心集團有關。

當然, 溫紹明裁判官也不是省油的燈。 他肯定是看過了上訴庭在九月二十二日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二○二○) 的判詞中狠批水佳麗裁判官對擲汽油彈的十五歲半被告人輕判感化十八個月和稱讚被告人 「優秀」, 所以他絕不會重犯這個極度低級錯誤。 溫裁判官判被告人入更生中心而不是甚麼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 雖然是明顯輕判甚至是原則性錯誤, 但無疑為律政司成功上訴增加了一些難度。

雖然如此本人希望律政司可以認真考慮就本案的判刑向上訴庭提出量刑覆核。本案與上述刑事上訴案的不同之處,在於本案發生在假日和在一個擠滿人流的大型商場之中,對公眾的震撼和對法治的明目張膽並公然挑戰的囂張程度絕對不可同日而語。 如果這些肆無忌憚的恐怖活動可以公然在這些地方發生,到底香港還有沒有甚麼地方是安全的?

本案的被告人雖然只是十六歲,但他的行為已經絕對不是一個正常十六歲的年輕人可以作出的。在一些自稱有民主自由的西方社會, 這些行為肯定是不折不扣的恐怖活動。 假如這些事情發生在這些西方社會, 而執法人員迅速到達現場,暴徒可能已經沒有機會經歷審訊。 就算是經過法庭判決, 你可以想像在這些社會,法庭會被判這些暴徒入甚麼「更生中心」嗎?

法庭必須向這些暴徒發出毫不含糊的警告,才會對其他一些蠢蠢欲試的「社會棟梁」發生阻嚇和震懾作用。

風清揚(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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