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踢警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覆核遭駁回
2020-10-16 00:00
律政司指香官判刑時忽略了案發時的環境,表示當時受襲警員只是在遊行示威當中維持秩序,被告因對警方處理遊行示威的手法感到不滿,便把憤怒「隨意發泄在眼前的警員上」,法庭須讓公眾明白這種行為不能被容忍。律政司亦指近年襲警案大增,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
律政司冀香官透過「司法認知」作出推論,指案發時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緊張,經常出現暴力事件。律政司指被告的舉動會觸發「漣漪效應」促使他人動武,破壞社會安寧,強調被告的行為容易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會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香官回應指案發時為下午二時許,稱暴力事件通常在黃昏後才發生,「有幾何試過一個集會未開始就有暴力」,故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香官指本案的嚴重性在於當時有約一百人聚集,有人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而被告在沒有被挑釁的情況下施襲,事後更逃跑令他被警員追捕。香官指法庭雖然需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不等於一定不可以判社會服務令,香官認為社會服務令比起其他非監禁式刑罰更「苛煩」,並非軟弱的懲罰。香官續指,被告的行為雖然「幼稚、懦夫、可鄙」,但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萬幸的是警員沒有跌倒或受傷,甚至沒有記錄顯示他感到痛楚。
香官指出就本案的情況而言,判刑起點不會超過三星期,鑑於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而他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亦已履行八小時社會服務令,若改判監禁刑期會進一步扣減,最終拒絕覆核刑期,認為維持原判是恰當的判決。
四十一歲被告廖德輝被控於去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銅鑼灣怡和街英光大廈地下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一〇八二四。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四九八──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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