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設計師長傘襲警囚五月半
2020-09-12 00:00
鄭官在裁決中指,二十二歲被告張俊文的自辯內容是謊話連篇、前言不對後語、砌詞狡辯、自欺欺人,例如他強調當天因為人多而未有參與集會,卻「說漏了嘴」稱自己在集會換上黑衣,證明他在庭上說謊。
被告口口聲聲強調一直尋找方法盡快返回屯門住所,卻在銅鑼灣西行往更危險的中環等候巴士,不選擇向東走到北角、炮台山等交通受阻風險較低的地方,再轉乘可行交通工具回屯門,最終花了六個小時仍未離開。
另外,被告到達中環後,在交通狀況隨時轉變下,沒把握回家機會,反而先去吃晚飯,晚飯後又選擇到街上觀看環境,可見他不是真的想回家。
至於涉案兩枝噴漆,被告聲稱是他被催淚煙熏到眼晴,有陌生人給了他生理鹽水洗臉,還給了他一袋物資,他事後才知袋裏有兩罐噴漆,惟鄭官認為這說法令人難以信服。
鄭官拒絕接納被告的所有證供,不接納他沒有用過雨傘打向警員。另外,事發時中環有人堵路、縱火及破壞商店,被告攜帶面罩、護目鏡、手套等暴力示威常用裝備流連中環,又向制服他的警員說「我都知攞住呢啲嘢唔啱」,由此推斷他意圖打算在有機會時,用噴漆塗鴉店鋪、地面或路牌等,故裁定他兩罪罪成,並斥塗鴉行為自私、令人厭惡,令井井有條的街道變得塗鴉處處,而示威者往往噴上充滿仇恨及宣揚暴力,破壞及分化社會,行為嚴重。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四六○——二○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