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生管有噴漆雷射裝置脫罪

2020-09-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下周五起將調往高院擔任暫委副司法常務官的何俊堯裁判官,昨審理一宗反修例示威案,即日裁定涉案十七歲男生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罪脫。何官質疑拘捕男生的防暴警沒有留意男生附近有否其他人,「如果連呢樣都唔記得,咁你點鎖定佢」,何官又指防暴警屢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究竟有無將實情交代」有保留,法庭並不接納其證供,控方亦不能證明涉案物品用作非法用途,乃裁定男學生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麥浩燊昨供稱,他於去年十一月二日在荷李活道一帶發現約五十名黑衣人,部分人戴「豬嘴」,亦有人手持鐵通。黑衣人在警察到場後往雲咸街方向逃走,他其後發現身穿黑衣、戴鴨嘴帽、口罩、戴勞工手套的被告黃智恩站在荷李活道的行人路上,當時被告揮舞右手大叫「有警察」,示意黑衣人離開。

麥稱,他甫下車,黃即向雲咸街逃走,期間曾離開視線兩秒,但他「唔記得附近有無其他人」,何官即質疑「如果有十個人喺附近,咁你點知唔見咗嗰兩秒有啲咩事」,麥表示「呢個我真係唔記得」。麥最終將被告截停,但被告兩度嘗試逃走,兩人更曾雙雙失平衡倒地。

辯方質疑麥為何不把注意力放在手持鐵枝的示威者身上。麥強調被告戴手套,亦「揮手叫啲人走」,但他承認後者只是他的推測,亦沒有目睹堵路行為,只看見雜物散落在路面上。麥表示他在截停被告後兩人雙雙倒地,何官質問「無啦啦唔會跌倒㗎,點阻止佢呀,點失平衡呀」,麥回應稱「用手阻止囉……呢個細節我真係唔記得」,自己追至被告左前方伸手攔截,但「唔記得用邊隻手同埋有無掂到佢」。

何官再質疑麥為何不記錄兩人跌倒經過,因「可以構成阻差辦公,點解咁都唔記錄」,麥表示「對唔住,我忘記咗」,麥解釋,他曾捉住被告腰部,可能因絆倒致失平衡,何官問「點解頭先唔講」,麥強調因案發多時,細節會有缺失。

何官昨裁決時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因甚麼行為招致懷疑,其他人因警車到來便作「鳥獸散」,為何被告卻「在原地呼籲其他人離開」,麥承認被告沒有做違法行為,當時有示威者手持鐵通,質疑他為何「唔盯上呢啲人,而係去截查被告呢」。

何官提及麥不能回答被告附近有多少人,而截停被告時的情況則缺乏細節,質疑麥為何不作詳細記錄。法庭不接納麥的證供。何官認為涉案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雖可作非法用途,但控方缺乏環境證供證明,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脫。

至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則認為被告雖被搜出雷射筆,但「之前做過啲咩無從稽考」;涉案雷射筆雖被鑑定為三B級別,但控方未有將檢獲的電池作測試,「講唔到會否造成傷害」,因此亦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東區刑事八七四——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應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