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煽動敵視政府屬違法

2020-09-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發表煽動文字」罪過去甚少被動用。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見圖)認為,若言論引致社會廣泛憎恨、蔑視或敵視政府的情緒或看法,有可能構成該罪,又指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所謂「以言入罪」未必不符合人權。有法律學者質疑,有關罪行限制言論自由,法庭或會宣告失效。

湯家驊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如果有人引起憎恨政府、令民間互相憎恨或不滿,可構成煽動意圖,而言論引致社會廣泛憎恨、蔑視或敵視政府的情緒或看法,或構成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有關言論不一定要涉及暴力或武力。他補充,由於該罪從未被在法庭上引用,日後要由法庭清楚釐清相關基本法律原則。

他又反駁「以言入罪」的說法,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說明所謂「以言入罪」並非必然違反人權。

大律師陸偉雄亦表示,由於過往沒有案例,「大家都說不清楚界線為何」,但認為鼓勵他人作非法行為的言論,有機會構成發表煽動文字,但一般個人發表言論,則理論上未必構成該罪。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稱,條例上次被引用已是針對六七暴動。他指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他相信法庭會就條例中藐視、憎恨等定義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他質疑警方近日常以法例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有關法例條文寫法太廣泛,即使支持政府人士的言論,若政府不中聽亦同樣可能違法,估計案件一旦搬上法庭,法庭有機會裁定條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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