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生擲汽油彈獲輕判感化
2020-08-22 00:00
何官指,本案雖然有不少加刑因素,例如被告在民居犯案,並且使用了助燃劑,雖然分量不多,但仍對財產或人身構成風險。但何官同時指出,案發時警長的窗戶正關上,故被告造成的實際傷害並不高。另被告屬少年罪犯,根據法例應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加上感化官及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在案發時很大程度受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影響,令其判斷力及同理心出現偏差,故他的罪責因而減輕。
報告顯示他已下定決心改過自新,例如感化官指出他態度合作、有悔意、在擔保期間妥善遵守宵禁令、開始規劃自己的生活,並願意接受專家協助,改善父母關係及減低朋輩不良影響等。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七○○○○六——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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