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申歸還「保密」資料

2020-08-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本周一派出近三百名警員到將軍澳壹傳媒大樓,進行歷時近五小時搜查行動,檢走約二十五箱證物,當中包括大量聲稱涉及保密權的文件。壹傳媒昨午以六份原訴傳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該些文件涉及新聞材料並受「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LPP)保障,又或不屬法庭手令覆蓋的範圍。壹傳媒希望法庭命令警方歸還任何受LPP保障的資料、警方在手令範圍外取得的資料,以及任何新聞材料。

九名原告人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為警務處處長。

六份入稟狀均指出,警方在八月七日獲得西九龍法院裁判官批出的法庭手令,警方便在八月十日到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內和部分原告人的寓所內蒐證並檢取物品。原告要求高等法院裁定,所有檢取的物品是否新聞材料、是否受到LPP所保障、是否在法庭手令覆蓋的範圍中。如法庭裁定物品屬新聞材料、受LPP保障、不在法庭手令覆蓋範圍內,便需歸還物品給九名原告。

據知,張劍虹向法庭提交的誓章 ,內容聲稱被警方取走兩部iPhone、兩份二〇一一年的公司聯絡電話簿,以及兩封涉、壹傳媒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件及一部公事用途電腦、該等物品涉及公司及法律通訊。張在誓章解釋、由於他在公司的職位,須涉及與集團的法律團隊就營運事宜溝通,被檢取的電子裝置儲存的電郵等資料,均以管理層身分和私人身分索取的法律專業資訊。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搜查當日向傳媒稱,不會搜查有新聞材料的採訪部,又聲明若探員檢視材料時認為是新聞材料,即使該材料是證據亦不會檢取。但《蘋果日報》職員投訴警員出爾反爾,不斷擴大封鎖範圍,在編採部至少取走兩疊放在書桌上的文件。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如法庭手令覆蓋的範圍包含編採部,警方便有權搜查編採部,搜是「道理」,不搜是「人情」。

本案涉及的「法律專業保密權」(LPP)原意是律師及其客戶之間溝通的保密性,以客戶在溝通受到法律保障時,向律師說出事實真相,好讓律師可以履行責任, 向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客戶在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保障下,有權拒絕向第三者披露這些受保障的文件和資料。但LPP的保障只限於律師和客戶的關係上所進行的溝通,LPP在客戶手中,而當客戶授權律師向法庭或對方披露受法律保障的文件時,便等同放棄LPP。案件編號:高院雜項一二一七至一二二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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