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空窗期下 立會組成及法律基礎

2020-08-04 00:00

特區政府基於公眾利益及抗疫工作,決定押後九月立法會選舉,並同時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就此而產生立法機關空缺的問題。社會各界對此提出不少意見,而我認為當中涉及四個方面,有待中央盡快處理。

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以甚麼形式賦予這個「議會」法律基礎。

就此,社會各界提出不少意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形式、透過解釋《基本法》第69條,甚至修改《基本法》等方式。我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以《決定》的形式賦予一定的法律基礎,以及規定議會的任期,是最為妥當的做法。由於修改《基本法》茲事體大,牽連範圍甚廣,涉及程序繁複,短時間內並不可行;至於透過解釋《基本法》第69條的方式,亦同樣涉及一定會議程序及時間,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69條已明確規定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均為任期四年,即表示這個在未來一年運作的議會,不可能屬於《基本法》第69條所規定的,亦不應被視為下屆立法會任期中的其中一年,令第七屆立法會任期由四年減至三年。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形式作出特殊處理,是最易理順議會的相關法律基礎及任期。

其次,這個議會的性質及權力範圍應如何界定。

如上述所指,《基本法》對立法會的任期已嚴格訂明,故在此一年運作議會不能被視作擁有全部基本法賦予權力的立法會。同時,這個議會也不能被視為第六屆立法會的延續,因為第六屆立法會是從選舉產生,權力由選民授予。此外,亦不會類似當年的臨時立法會的性質,因臨立會亦是由推選委員會委員選出。

由於議會既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決定》委任組成,其性質應被視為一個「看守議會」,權力只限於處理緊急性的立法事宜。整體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73條所列明的十項職權,應進行逐項審議及評估,才決定賦予「看守議會」多少職能。

第三、「看守議會」的成員應如何組成。

由於「看守議會」只處理緊急立法事宜,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按照實際情況,包括考慮應具備的立法經驗的人士委任為「看守議會」的成員,成員人數可按實際需要而定,但不可多於七十位。故此,不論是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及曾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都可被考慮。至於已被選舉主任指出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不可被委任。無論如何,任何議會都應具備多元性及廣泛代表性才能做好立法工作,故「看守議會」成員的組成亦須同樣反映社會不同政見陣營的現實情況。

最後,「看守議會」應處理的立法工作為何。

「看守議會」是因應第七屆立法會推遲一年而產生,故只應處理緊急的立法事宜,不應觸及任何具爭議的立法工作,例如《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等。具體而言,「看守議會」工作職責應包括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及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為確保本港在此一年間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情況下,審議政府提交的附屬法例。

葉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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