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簽《港自治法》撤港特殊待遇

2020-07-1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美國總統特朗普周二簽署《香港自治法》,制裁無法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的個人或金融機構,並同時簽署一項名為「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終止對香港的特殊待遇,以反制北京落實《港區國安法》。多項制裁措施包括列出無法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對香港承諾的個人或實體,要求美國金融機構在一年寬限期內中斷與相關人士的商業關係,又凍結參與制訂、實施和執行《港區國安法》人士或團體在美資產。行政命令列明十一項要求各部門在十五日內採取的行動,包括有意中止與香港簽署的移交逃犯協議及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取消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特殊待遇、終止向警隊及政府保安人員提供訓練等。同時,基於人道理由,考慮重新分配難民限額予香港人。

特朗普周二在白宮玫瑰園召開記者會,宣布他已簽署早前經參眾兩院一致通過的《香港自治法》,並簽署一項行政命令,終止給予香港特殊待遇。特朗普說:「今天我簽署了法令和一項行政命令,讓中國就其對香港人的侵略性行為負責。香港現在將得到與中國內地相同的待遇,沒有特權,沒有特殊經濟待遇,不得進口美國的敏感技術。除此之外,大家知道的,我們正在對中國徵收高額關稅。」

他表示,《香港自治法》提供美國政府強而有力的新工具,能讓摧毀香港自由的個人與實體承擔責任。「他們(香港人)的自由被剝奪,他們的權利被剝奪,我認為隨着事態發展,我認為香港將不再能夠與其他自由市場競爭。我懷疑將會有很多人離開香港。」

根據《香港自治法》,美國國務卿在法案生效九十天內須向國會提交報告,列出無法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對香港承諾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警員和官員。在這之後六十天內,財政部長也須點名知情卻仍與上述人士有資金往來的金融機構。相關人士遭點名後,美國總統得以施行凍結資產、拒發簽證或拒絕入境等制裁措施,並應最遲在一年內實施制裁。

法案也要求總統在一年內,對被點名的金融機構實施法案中所列九項制裁的至少五項,並最遲在兩年內採取所有制裁項目,包括禁止美國的銀行放款及提供信用額度、禁止美國公民大量投資或購買該機構股票或債券、限制美元交易,以及拒絕該機構管理人員或持有控股權益的股東入境等。《香港自治法》是於五月二十一日由共和黨籍參議員圖米(Pat Toomey)和民主黨籍參議員范霍倫(Chris Van Hollen)提出。

至於特朗普在同日簽署的終止香港特殊待遇的行政命令,名為「香港正常化」(Hong Kong Normalization)。當中列出十一項要求美國各部門在十五日內實行的措施,包括停止執行一九九二年通過的《美國——香港政策法》中對港優惠待遇、取消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特殊待遇、撤銷給予香港的出口許可證豁免、停止美國國務院旗下國際執法學院為香港警隊及政府保安人員提供訓練等。另外,有意中止與香港簽署的移交逃犯協議及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以及有意終止對香港國際貿易船隻的互惠課稅寬免等。

科研學術方面,行政命令要求終止內政部轄下地質調查局與中大太空與地球信息科學研究所的合作,以及終止美國與中港間的富布賴特交流計畫 (Fulbright exchange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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