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噴霧罐打火機 知專生判監十月
2020-07-15 00:00
裁判官鄭紀航昨判刑指,涉案工具花工夫經過改裝、傷害力大,相信被告是有部署使用,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加上他的師長、家人等為他撰寫的求情信,均力證他品格良好,以一年為量刑起點,減刑後判監十個月。
辯方引述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勞教。由於被告已年滿二十一歲,不能判入更生中心,監禁成唯一判刑選項。在考慮本案案情及求情後,鄭官酌情減刑兩個月,最終判囚十個月。
警員曾作供稱,案發當日在信德中心地下截查被告,並在他的背囊內檢獲三個用膠紙附貼打火機的噴霧罐、手套、膠紙、頭巾等物品,警員查問物品用途。
被告起初支吾以對,之後表示「用嚟BBQ」,警員再三追問下被告供出「聽日我打算去政總參加集會,我擔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呢啲物品係攞嚟自衞用嘅」。雖控方依賴被告的口供招認,惟辯方指所謂招認乃在警誡前說出,加上有威逼成分,法庭不應採納。裁判官經考慮後,亦裁定不採納被告的口頭招認。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涉案噴霧罐若以打火機燃點,能持續噴出距離遠達一點五米的火燄,若用以傷害他人,除非對方有對等武器,否則必定無法匹敵,裁定該些噴霧罐連火機屬武器。而該三罐噴霧分別為噴漆、滅蟲劑及定型噴霧,故不接納被告供稱該噴霧罐是用以「燒嘢食」,並認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有涉案噴霧器用作傷人,故裁定罪成。
二十一歲被告馬子樂被控於去年六月十一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七十一便利店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攜有三支噴霧罐,每支噴霧罐身上均有一個已用膠紙固定的打火機。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四一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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