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指候選人須申報選舉開支
2020-07-15 00:00
立法會選舉九月舉行,民主派初選已結束,但昨日仍未能公布最終結果。選管會昨出稿指出,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只要符合候選人定義,不論有關人士最終有否報名參選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申報。
選管會強調,法例列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但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民主動力上月公布初選機制時,召集人趙家賢表示,參選人均要委託他為選舉開支代理人。本報昨向多名初選候選人查詢,包括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天水連線伍健偉、參選新界東的劉頴匡,他們均表示未知因參加初選招致多少選舉開支,亦未收到民主動力通知他們須分擔多少初選開支。
至於多張名單能否委任同一名選舉開支代理人,楊岳橋表示,過往民主派單一政黨派出多張名單,曾委任同一名選舉開支代理人,相信若有關行為違法,當局早已出手。本報曾向趙家賢和政府查詢,截稿前未有回覆。
另外,選管會強調,任何藉賄賂、武力、脅逼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亦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選管會提醒,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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