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定煙霧餅屬爆炸品
2020-07-10 00:00
《刑事罪行條例》沒有解釋「爆炸品」的定義,本案爭議是《危險品條例》中對「爆炸品」的定義,是否如原審裁判官及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所裁定,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
上訴人一方指,《刑事罪行條例》並未清楚定義爆炸品,但法庭不適宜借用《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認為爆炸品顧名思義,物品應有爆炸效果才可歸納為爆炸品。加上《危險品條例》屬規管性質法例,定義不應套用到《刑事罪行條例》中懲罰性罪行。
終院判辭指,《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危險品條例》條例屬規管性質,而《刑事罪行條例》屬懲罰性質,但不表示兩者處理的事項不相通,兩者的定義應該通用,故裁定駁回上訴。案件編號:終院刑事上訴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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