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搞「獨立公投」犯分裂罪

2020-07-06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港區國安法》六月三十日正式通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出席活動時解釋法例指,如有人策劃、組織一系列行動,例如舉行公投自決獨立,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或以捐錢或物資方式支持,都會構成「分裂國家罪」。不過,他認為散播「八三一打死人」這類謠言,未必會觸犯《國安法》,因為香港散播謠言並非「非法」。

陳弘毅在電台節目中解釋《港區國安法》條文,他認為,如有人策劃、組織一系列行動,例如舉行公投自決獨立,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或以捐錢或物資方式支持,都會構成分裂國家罪。他舉例說,譬如在香港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香港決定獨立,然後爭取世界各國支持,好像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做的這類事情,就會構成「分裂國家罪」。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陳弘毅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類似去年七月一日衝擊立法會的行為,但法律規定的重點是要採取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檢控門檻較內地高。他又指,「發表文章唔係非法手段」,認為即使寫文章煽動改變香港或內地的政治制度,相信都不會違反國安法。

他指,「恐怖活動罪」不是新的,與香港原有法例中的恐怖活動定義類近,要視乎行為目的是否脅逼政府去實現政治主張,則屬犯法。「就咁縱火唔係恐怖活動,例如北愛爾蘭縱火或者放炸彈爭取北愛爾蘭脫離英國獨立,就係一個政治主張,所以大家知道北愛爾蘭幾十年來都有恐怖活動」。

針對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陳弘毅形容是較為複雜,指法例包括兩部分,涉及三種情況及五種行為。

他指,甚麼情況屬對政府制定執行政策法律進行嚴重阻撓,需再進一步研究。又指,向外國人或境外勢力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及情報,可參考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定義第九及第十條,得知有關資料是否屬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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