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光師圖燃汽油彈擲警囚四年

2020-06-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十月十三日在將軍澳爆發示威衝突,二十三歲舞台燈光設計師企圖在唐明街公園外,企圖點燃汽油彈,並擲向正在清理路障的警員,他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胡雅文法官批評被告行為無法與一眾合法和平示威者混為一談,社會亦不應稱他為「示威者」,應視他為「罪犯」。胡官狠斥被告行為嚴重超越法律底線,警方有責任保護社會以免香港進入「無政府狀態」,認為被告除認罪外,沒有其他可減刑的求情理由,判處他入獄四年。

區院法官胡雅文形容本案案情嚴重,尤其被告姚少康所承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由於被告有破壞的意圖,故比起一般縱火案更為嚴重。儘管被告當時並非蓄意傷害在場警員,但他蓄意損毀路障,罔顧警員安危,已構成刑責。被告仍在警誡下承認,他犯案是為了阻止警員搬走路障。

辯方求情陳辭指,被告當時只是企圖投擲汽油彈,並沒有付諸實行,而且沒有導致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犯案現場亦不是室內或人多的地方。辯方亦提及當時執勤的警員身穿保護衣物和攜有滅火器,就算被告成功縱火,相信場面不至於會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胡雅文法官拒絕接納求情為減刑理由,指以上各種因素並不會減輕刑責。反而是多虧警員身上的裝備,以及幸好路過的休班警及時制止被告,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

被告稱自己欲透過參與示威活動,發表自己對政府堅持《逃犯條例》修訂的不滿,但法庭重申絕不接受以汽油彈等非法手段。更何況港府去年離案發數月前以表明撤回修訂,但自此示威者仍四處參與示威活動,又無差別地投擲汽油彈。根據他背囊裏的隨身物品,法庭足以判斷他當時有預謀,自己會縱火或參與暴力事件。

胡雅文法官又批評被告的行為,絕不能稱得上是合法和平示威,社會亦不應稱呼他為「示威者」,而是一名「罪犯」。胡官狠斥被告事前帶備汽油彈到達示威現場,證明他是有預謀和計畫行事,並非一時衝動。至於他當時的衣著,可見他企圖讓警方混淆他的身分以逃避拘捕。胡官怒斥被告行為嚴重挑戰法律底線,警方有責任保障任何人均不能超越這底線,否則社會將會陷入無政府狀態。

胡雅文法官裁定本案有充分理由,採納超過五年刑期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折扣後,兩項罪名分別判處被告入獄一年八個月和四年,除了被告即時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法官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故被告入獄四年。

案發當日數百名示威者於將軍澳聚集,且設置路障堵路,直至傍晚將六時半警方到場驅散。六分鐘後四名於唐明街附近作監視的休班警發現被告右手持汽油彈、左手握住打火機,企圖行近正在清除路障的警員並點火,遂上前制服被告。涉案汽油彈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所,確定分別內含一百二十及三百三十毫升的易燃液體。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五七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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