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指立新法 兼顧兩地法制差異

2020-06-0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表示,《港區國安法》要在港實施,一定會兼顧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又指面對港獨冒起,若中央不關注便是失職。

張勇在研討會上指,《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遠遠不能涵蓋國家安全立法的內容,所涉及的七類行為只是傳統國家安全中,政權安全的一部分。他又指,香港回歸二十三年至今,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仍然空白,亦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中央亦沒有在港派駐專門機關。他提到,面對「港獨」冒起,香港出現國安問題及風險,中央不能不關注,否則中央便是失職。

他表示,中央有很多法律手段化解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可將相關的全國性法律,直接列入附件三在港實施、解釋法律及直接向特首發布指令,但中央經過反覆權衡,為堅持及完善「一國兩制」,決定採用「決定+立法」方式完成。他指,有關法律既然在港實施,一定會兼顧兩種法律制度的差異,令法律有效在香港落地實施。

他提及,全國人大的決定具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國內外、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質疑。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說,特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同時國家安全並非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全國人大有權力訂立《港區國安法》,形容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她指,中央最初訂立《基本法》時對港人充滿信任,但有人出賣信任,想盡辦法扭曲《基本法》的意思,阻礙《基本法》實施。她稱,《基本法》二十三條列明香港應就國家安全問題自行立法,若香港自己無做,不代表中央不可以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香港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只包括叛國罪及煽動叛亂罪,並不涵蓋顛覆政權及分裂國家的罪行,現時香港亦沒有法例禁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他又提到,香港的反恐法非常簡陋,只跟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針對被聯合國認為屬恐怖主義的團體進行財產方面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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