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涉藏違禁工具獲撤控

2020-06-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兩名年僅十六及十七歲學生,分別於示威活動附近被搜出錘仔及無線對講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破壞財產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昨分兩案於東區及屯門法院再訊,控方同意以兩人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的方式了事。錢禮主任裁判官形容被告獲撤控屬「非常幸運」,否則案件一旦定罪,將影響前途。

十六歲被告劉加明被控於今年一月十九日,在中環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管有一把錘仔。三名警員於下午三時許,在愛丁堡廣場一帶巡邏,其間見到被告一身黑衣,形迹可疑,遂將他截停調查,並在他的袋內搜到一把木柄錘仔、兩對工業手套、豬嘴及護目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沉默。

另一案的十七歲被告林羽桓被控於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元朗康福街與壽富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黑色對講機。

案情透露,警方於當日凌晨約一時許前往元朗驅散示威者,其後發現一輛黑色私家車停泊在上址,見車上人士形迹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並在被告背包搜出雷射筆、無線對講機、防毒面罩及濾芯。

涉案雷射筆及對講機隨即送往政府化驗所,確認對講機須按《電訊條例》領牌。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三七一、東區刑事一八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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