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請離港最終決定擱置
2020-05-23 00:00
李官指,黎智英沒有向法庭提供確實的外遊計畫日程,法庭難以就此撤銷他禁止離港的命令。反而,被告申請在個別日子短暫外遊則尚有討論空間。黎最終透過資深大狀鄧學勤向法庭表明暫擱置申請,考慮後再擇日提出離境要求。至於定期到警署報到的命令,由於控方不反對取消,故李官批准他昨毋須再到警署報到。
案件月初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訊,七十二歲黎智英否認刑事恐嚇記者,案件定於八月十八日開審。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黎候審期間不得離境,並以現金四千元保釋,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時至九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其後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指,黎智英因公務有需要離港,提出以十萬元現金,冀法庭可以收回離港限制,惟申請最終再度被羅官拒絕。
黎智英被控的刑事恐嚇罪,發生於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香港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至於涉及的其餘三宗非法集結案件,控罪指他分別於去年八月十八日、三十日和十月一日,組織和明知地非法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 是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
案件編號:高院 刑事雜項案件 二八九——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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