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請離港最終決定擱置

2020-05-23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三年前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以及聯同其他泛民成員涉組織和參與八月至十月三場未經批准的集結被起訴,四宗案件分別押後至八月開審和六月再訊,押後期間他獲准保釋,但被裁判官羅德泉限制離港。黎智英昨向高院法官李運騰申請撤銷禁止他離港的命令,李官認為黎未能向法庭呈交外遊證明,難以作出要求,黎智英最終決定擱置申請。至於他每周三向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在控方不反對下,獲李官批准撤銷。

李官指,黎智英沒有向法庭提供確實的外遊計畫日程,法庭難以就此撤銷他禁止離港的命令。反而,被告申請在個別日子短暫外遊則尚有討論空間。黎最終透過資深大狀鄧學勤向法庭表明暫擱置申請,考慮後再擇日提出離境要求。至於定期到警署報到的命令,由於控方不反對取消,故李官批准他昨毋須再到警署報到。

案件月初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訊,七十二歲黎智英否認刑事恐嚇記者,案件定於八月十八日開審。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黎候審期間不得離境,並以現金四千元保釋,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六時至九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其後辯方大律師許卓倫指,黎智英因公務有需要離港,提出以十萬元現金,冀法庭可以收回離港限制,惟申請最終再度被羅官拒絕。

黎智英被控的刑事恐嚇罪,發生於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香港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至於涉及的其餘三宗非法集結案件,控罪指他分別於去年八月十八日、三十日和十月一日,組織和明知地非法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 是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

案件編號:高院 刑事雜項案件 二八九—— 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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