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出手 立「港區國安法」
2020-05-22 00:00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大會發言人張業遂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說,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完全必要的。
據悉,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今天將會就議案作出說明,包括解釋提出議案的原因。有關議案將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包括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政協第一副主席張慶黎在內的中央領導人,昨晚亦會見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張慶黎用了四十分鐘,就國家安全立法作出解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六項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見表)。接近中央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國家安全並非特區自治範圍,當初起草《基本法》時容許特區政府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對特區的尊重。但九七回歸至今接近二十三年,特區政府仍未能就二十三條立法。最近的反修例風波,更暴露出香港多重危機,包括港獨主張、反對派公然邀請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逐漸成型的恐怖主義行徑,對「一國兩制」造成危害。尤其是外國勢力的干預,香港反對派公然到美國等西方國家,手持制裁清單,呼籲外國制裁香港,令到香港被捲入中美鬥爭之中。消息人士強調,這種行為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會容許,但香港由於未就二十三條進行立法,現時未有任何法例,可以懲治這種行為。
為了阻止香港進一步成為外國棋子,中央政府經過慎重考慮,決定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但中央無意將內地《國家安全法》直接引用到香港,而是針對反修例風波中暴露的問題,就四個範疇進行立法,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外國干預、以及恐怖主義行為等。有關法例將會透過《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實施,毋須本地立法。消息人士強調,今次立法並非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今次立法涉及的範疇,亦少於二十三條,因此,特區政府日後仍須就二十三條立法,但內容不能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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