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監警會報告部分建議紙上談兵兼罔顧現實
2020-05-20 00:00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在千呼萬喚之下,監警會發表了《關於二〇一九年六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專題審視報告(《報告》)。《報告》向警方提出五十二項建議。
就採訪示威時引發的衝突,監警會認為警方應檢討為記者提供協助,但不影響警方執法。這項建議,着實忽視了在現實中,曾於無數次暴動現場,身穿記者背心的人士,每每只集中將鏡頭影着警方,而完全罔顧現場示威者或暴徒使用暴力,也對暴徒的劣行完全不予報道。每當警方進行推進的時候,大批所謂記者又擋在警方身前,彷彿是在掩護暴徒。這大批所謂記者,壓根兒只是穿上了記者反光衣的暴徒。
監警會提出的要求警方協助媒體,根本在實際上難以執行,及強人所難。畢竟,示威現場的混亂程度和暴力發生的不確定性,警方不能本末倒置,將優先權放在招呼現場傳媒身上。
就《報告》之要求警方作出暴動宣稱指引,其實,對於「暴動」的定義,香港法例已經有非常明文的規定,任何人士,即使是特區政府或香港警察,在考慮何謂「暴動」的時候,都必須遵從法例上的規定。警方之將某一次事件列為「暴動」的準則,當然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第十九條。監警會要求警方再去解釋相關的準則,只是多此一舉。
一場集會或集結有否演變成暴動,及有沒有人參與暴動,須由警方搜集當日證據,再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若律政司決定落案起訴的話,則須最終交由法庭裁決。換言之,所謂「定性暴動」並無法律效力。警方和特首將自己對於事件的看法公布,完全是合情合理。
《報告》也要求警方減少與示威者衝突,減低對抗。在遊行、示威中,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衝突及對抗程度,不能單單將責任放在警方一方。現場中,示威者在遊行、示威期間,往往不停地以粗言穢語去挑釁在場維持秩序的警員。要求警方單方面去克制,對示威者予以處處忍讓及姑息,藉此減少雙方在現場的衝突及對抗,只會令止暴制亂變得徒勞無功,尤其是香港警方自一九年六月開始需要面對和處理的,並非普通的遊行、示威,而是「顏色革命」,暴徒隨時隨地會向警方防線投擲或發射汽油彈、鏹水彈、弓箭,及各式各樣的致命武器。
警務人員處身於遊行、示威、暴動現場,往往等於身陷險境,要不停地維持着高度警覺;否則,便分分鐘有機會面對性命之危。由於現場變化往往出現於千鈞一髮,各式各樣的兇險也會隨時出現,需要個別警員及指揮官去作即時決定或應變。
如此一來,監警會報告對警方的處事或執法吹毛求疵,要求劃一指引,又是否真正實際?香港警方現在面對的是有組織的「顏色革命」,對手不是普通的遊行示威者,而是一大群訓練有素、有龐大及源源不絕的財力、資源、武器、外國勢力在背支持着的「黑衣魔軍團」。要求警方預先作出詳細指引,要將所有應變策略全部寫在指引中,且要按部就班去處理每一刻都在特變的暴動現場,「黑衣魔軍團」卻可以任意「出招」,建議根本是在嚴重打擊警方處理黑暴的能力。在指引之下,黑暴完全知悉警方的下一個步驟, 最後傷亡慘重的,肯定會是警方。
現在監警會對警方的批評,往往是「事後孔明」。在事發的時候,儘管有各方面的資訊,例如情報、現場觀察等,但警方手頭的所有訊息,始終是難以全面的。在事後檢討當日情況,日子相隔愈久,可得的資訊,當然是愈生面;在今時今日再釐定數月前某一天的現場處理及應變策略,當然容易得多!
龔靜儀(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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