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應稱貪玩刑毀港鐵站囚八個月

2020-05-14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八月二十三日港鐵獲高等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人惡意破壞港鐵站設施,但兩星期後三十歲男侍應聯同其他示威者漠視法庭命令,到旺角站內肆意破壞。站內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他當晚先後拔出消防喉導致大堂水浸,以及敲打天花光管等設施,令港鐵須花上逾二十六萬元維修費。男侍應警誡下承認因貪玩而犯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羅德泉指案件涉及有規模和有組織性的破壞行為,案情嚴重,而且牽涉損失金額龐大,乃判被告入獄八個月。控方擬申請賠償令,惟金額超越裁判官的十萬元權限,羅官着控方循其他方式跟進。

三十歲被告容志強透過律師求情表示,儘管現有破產令在身,他也會承擔港鐵二十六萬元維修費,惟羅官反駁稱,法庭不會接納賠償承諾為求情理由。

案發於去年九月六日晚上十點左右,逾百示威者進入旺角港鐵站,破壞入閘機、圍欄以及玻璃門等設施,當時港鐵已獲高院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站內作破壞行為。其中三十歲被告容志強的犯案過程遭閉路電視拍下,片段中他拔出兩條消防喉導致E出口大堂水浸,一共有六部入閘機,八部售票機,一個電視屏幕和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因此浸壞。然後被告再用行山桿破壞一道光管和一部閉路電視。為保障乘客和港鐵職員安全,旺角站晚上十一時許關閉。

經評估後港鐵當日一共有一百一十萬財物被毀,單就被告所破壞的設施已佔逾二十六萬。被告五日後在油麻地被巡邏警員認出後被捕,他在錄影會面中,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自己,並承認因貪玩而犯案。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九十八條,裁判官裁定任何人犯了某項罪行並判罰,可命令罪犯作不超過十萬元。翻查資料顯示,去年底屯門法院裁判官張潔宜下令,兩名承認破壞三個輕鐵站設施的學生賠償廿八萬。張官解釋,法例限制意指每項控罪,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十萬元,但由於兩名學生共面對三項控罪,故她有權頒下賠償令。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 三六四八 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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