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釋法常規化,大石砸死蟹?

2020-04-29 00:00

「大石砸死蟹」,就是倚勢凌人,甚至不講道理。一個國家的最高級別法院在案件中,判令國家向私人公司賠償因國家採取緊急措施所造成的損失,國家立法機關立即通過法案,規定這種情況國家毋須賠償,將判決作廢。這算不算是立法機關的大石,砸死了法院這隻蟹?按照老百姓的通俗理解,相信這確實就是「大石砸死蟹」。

反對派擅長玩標籤,對於中央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包括釋法,就常常標籤為「大石砸死蟹」。一般從未閱讀政治法律經典著作的香港老百姓,自然不可能知道背後的道理,反而被「大石砸死蟹」這個標籤在日常語言中的貶義所洗腦。

在憲政制度中,有一種制度安排,叫作「議會至上」。奉行「議會至上」的代表,正是被殖民狀師們奉為宗主的大英帝國。在這一憲政制度安排下,英國國會享有國家的最高權力。最高有多高?英國史上最著名學者之一A.V. Dicey是這樣解釋的:「在英國憲政下,國會有權制訂和廢除任何法律,並無人根據英國法律有權超越或廢止國會的立法」。這個說法老百姓不容易理解,在歷史上還有個更容易理解、經常被英國經典著作引用的說法:「議會至上」就是「英國國會可以做除了將男人變成女人以外的任何事情」。

上面的案例,其實是作為殖民狀師們聖殿的英國上議院法庭,在一九六四年審理的著名案例:Burmah Oil Company Ltd v Lord Advocate。二戰時,在緬甸英軍打不過日軍,撤退時為避免石油設施落入日軍手中,採取了焦土政策銷毀原告的石油設施。戰後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英國政府賠償,官司打到上議院。上議院爵士大法官們很不識趣地判女王(所代表的國家)敗訴。英國國會在翌年(一九六五年)隨即通過《戰爭損害法案》,將上議院的判決推翻。

這是不是「大石砸死蟹」?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很容易會這麼認為。但是懂法律懂憲政的人,特別是懂英國憲法的人不會這樣給英國宗主打標籤,這可是他們憲政的一塊重要「基石」!

這樣的案例帶來甚麼後果?聖殿大法官們自然聽聽話話,在許多案件中,也以屬於國會事權為理由不加處理。這種情況,如果換作香港法院,殖民狀師會怎麼做?那肯定是要加標籤,甚麼香港法官受壓「自我審查」,然後例牌再加一個甚麼「一國兩制已死」。

那麼,究竟聖殿蟹是不是被國會大石砸死?大法官們有沒有自我審查?田某說,當然有!而且就應該砸,就應該審查,這是制度要求,是英國憲政的要求。主權問題豈能輕易碰?老闆娘屁股你敢摸?摸了,砸死你!抵死!

同樣的道理,香港法官處理涉及《基本法》的案件,就要謹慎為之。《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香港法院只是根據授權可以解釋《基本法》。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享有的是甚麼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最高國家權力。其實,這就是英國國會的「議會至上」權力,在這一點上,中英兩國的憲政權力原則最為相似。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就是最高國家權力中的其中一項。

《基本法》是涉及最高權力機關的問題,涉及主權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固然可以處理,但處理時難道不應該考慮中央立場?就像英國聖殿大法官們在處理涉及主權問題的案件,難道會不考慮國會立場?

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央給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就像一個黃金沙灘,港人可以在沙灘上淘金暢泳曬太陽。「一國」所代表的中央主權,就是沙灘下的鎮國磐石,不僅為特區的基礎,更是整個國家的根基。水清沙幼藍天白雲不好好享受,非要扮蟹寄居再捐到磐石底。就應該砸死!捐一次就砸一次,常捐常砸——這就是釋法常規化。

田善遠(深圳市安和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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