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逾三月禁參選五年 黃浩銘覆核押後裁決

2020-04-2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中,限制被定罪並須入獄三個月以上人士的參選及當選資格五年屬不合理地過長,要求法庭裁定上述三條條例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前後矛盾及違憲。案件昨於高等法院以遙距聆訊形式進行,律政司一方則指法庭無權判斷此政治問題,而黃浩銘接二連三地被判囚超過三個月亦反映他不尊重法治,如當選後其個人操守亦會間接影響政府的權威性及公信力。周家明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並將擇日頒布判詞。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是《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黃浩銘去年四月因佔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監八個月,而被上述條例任意剝奪及後五年的參選資格,而且黃浩銘在五年之限完結前早已刑滿釋放,故出獄後的從政之路仍受限制。潘指上述條例理應只限制曾參與選舉舞弊、貪污受賄、違反選舉條例的人士,而非限制因犯任何罪行被判囚三個月以上的人士,故認為上述條例亦沒有考慮到罪行性質及嚴重性。潘亦指五年的限制時限過長,不合理亦不合乎比例,另冀法庭考慮減少條例所限制的時限。

律政司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反駁稱,此案議題屬政治問題,法庭理應只處理法律議題而非作出政治判斷,故認為法庭無權判斷涉案限制是否過於嚴苛,而檢討法例修訂事宜理應由政府及立法會處理。涉案條例一律規定任何人在境外或境內被裁定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監禁,喪失即喪失在被定罪的日期後五年內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資格,可見條例一視同仁並沒有歧視任何罪行。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二一二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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