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虐畜」 逾半人支持最高囚十年

2020-04-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不時發生虐待動物案,但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一直被批刑罰過低。政府去年就修訂條例作諮詢,漁護署共收到二千五百多份意見書,八成八人同意修例,亦有八成六人支持引入可判更高刑罰,也有五成六支持提高至最高監禁十年,及應提高罰款至最高二百萬元,漁護署指擬增加罰則,並會制定適當水平。另有八成六人認同,把動物放到不合適的環境,使牠們受苦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例如放生,惟有人指違反權利,政府指會確保符合人權法。

漁護署去年就修訂條例進行諮詢,建議引入「謹慎責任」,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以及加強執法權力防止和保障動物免受痛苦。漁護署提交至立法會的文件顯示,大部人同意引入「謹慎責任」,政府擬向對任何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謹慎責任」,向未履行者發出改善通知書。不少動物義工為免流浪貓狗被捕後遭人道毁滅,為牠們植入晶片,明言擔心「謹慎責任」使他們誤墮法網。文件顯示,漁護署建議這些餵飼人士不會得到法例豁免,即也受「謹慎責任」規管,以免在針對遺棄動物等法例下出現漏洞。

八成人同意將放生等,把動物放到不合適的環境以致受苦,視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有回應者指要定義「不合適」的環境,有人則認為以宗教理由放生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漁護署稱,會確保草議法例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

現時法例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屬簡易程序罪行。諮詢結果顯示,市民同意引入公訴罪行,即視為嚴重個案,可有更高刑罰,且無特定起訴期限;五成六人支持提高至最高監禁十年,同時有四成四人認為及應提高罰款至最高二百萬元。政府指擬引入可公訴罪行及增加罰則,並制定適當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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