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修訂政策 鼓勵「二五仔」舉報

2020-04-1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在《競爭條例》下,合謀行為包括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限制產量,屬於嚴重反競爭行為,惟相關執門部門往往難以得悉事件,依靠知情人士舉報,又或參與者自首。為進一步打擊合謀,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公布,修訂《業務實體寬待政策》,新增適用的寬待者;並新增《個人寬待政策》,包括牽涉入合謀行為的人士,以上修訂政策昨日起生效。如符合條件,申請得到確認,競爭事務委員會不會對寬待者展開法律程序。

競委會行政總裁冼博崙指,合謀行為一般乃秘密進行,極難察覺。他表示,為鼓勵更多公司及個別人士向競委會舉報及提供合作,推出修訂措施,使政策更為清晰及更加吸引,提升競委會執法能力、阻遏違法行為。

《業務實體寬待政策》的修訂包括新增第二類人物,如就競委會已經展開評估或調查的合謀行為,向競委會的調查及其後的執法行動提供重大協助,同時為首名合謀舉報者,可申請寬待。但假若業務實體明顯為唯一的主謀,將不會獲得寬待。業務實體的寬待將引申至其現任、甚或是前任的合夥人、代理人、僱員或高級人員,而有關人士必須全面及據實地與競委會合作,方可獲得寬待。

此外,競委會增設《個人寬待政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人士,如公司僱員,可申請寬待。除非已有業務實體獲得寬待,否則只要為首名向競委會舉報合謀行為,並符合所有條件,競委會不會對他展開任何法律程序。同樣,主謀或曾脅逼其他各方從事合謀行,並不會得寬待。

競委會補充,根據《合作及和解政策》,當從事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未能受惠於《寬待政策》時,它們仍可選擇承認其違法行為,並配合競委會的調查,以換取競委會在呈交競爭事務審裁處的罰款建議中,予以最多五成的罰款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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